案例成果

经验分享:房屋结构之殇—擅自拆改及其监管思考

来源:易筑土木在线

 

一场欢天喜地寿宴,

瞬间夺去29条鲜活生命,

谁该为受害者“买单”?!

8月29日,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一饭店屋盖倒塌!29人遇难的消息再次引发公众对擅拆改房屋结构的问题思考。下面先来回顾一下近年来引发关注的使用中的房屋安全问题。

一,事件回顾

事件一:2010年8月12日5时31分,长春市大经路与交通胡同交会处一栋60年的老楼一侧坍塌。这栋楼共三层,二楼三楼为招待所,8月11日晚招待所里共登记入住27人,发生坍塌时,有4个人被埋在废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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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二:2016年10月10日凌晨4时许,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中央涂村中央街159号有4间民房倒塌,多人被埋,民房倒塌已造成22人死亡。

事件三:2012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人民医院一幢3层楼房发生部分坍塌,造成1楼药库被砸毁,3人被埋废墟中。

事件四:今年2020年3月7日19时5分,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南环路发生一起酒店坍塌事故,共有71人被困(不含自救逃生的9人)。截至2020年3月12日11时15分,现场搜救出受困人员71人,死亡29人。

事件五: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左右,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一两层饭店坍塌,数十名群众被困。截至2020年8月30日3时45分,救援工作全部结束,救出57人,其中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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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3.7泉州事件还没有引起公众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安全问题引起关注,那么8.29襄汾县饭店事故,已经给出了足够的警告:问题矛头都直指房屋结构的擅自拆改。而就笔者所经历的擅自拆改事件,也认为具有一定典型,略归纳列出如下,以儆效尤。

 

二、思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制问题?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针对房屋建筑物的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但针对房屋建筑投入使用至拆除的安全管理和法律法规还尚不健全。

从立法层面看:建设管理方面有《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房屋安全管理方面,我国尚未制定全国性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广东为例,省一级人大没有制定适用于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属于政府规章,法律层次较低,在监管方法常遭遇《物权法》《行政诉讼法》等上位法的抗辩。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我国对建筑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中,对实施阶段相对重视,而使用阶段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

从监管层面看,新改扩工程在限额以上工程,则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施工许可,并提交一系列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从监管实践上,是较为有效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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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政府施工许可流程图(源于网络)

而建筑法规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免于施工许可申请,以广州为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备案制:即是提交材料告知相应的街道监管部门,提供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即可,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出于这样的原因,拆改房屋结构工程往往披着装修工程和小型限额工程的羊皮,实施隐蔽性很强的狼性破环,这令各个利益相关者在房屋使用安全上处于依靠安全使用责任人自律和事后监管的被动局面之中。安全问题一旦发生,付出的社会代价又极为巨大。

如今年的3.7泉州酒店和829襄汾饭店就是血一般的警示。就前者,原设计四层,后违规增加到7层,事前并没有审批;襄汾饭店据悉同样是擅自进行加建,同样没有经过事前审批。这种大拆大改的工程尚且没有得到事前的有效监管,那些隐匿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擅自拆改,又会如何。那么,以事后管理手段为房屋使用安全的主要监管手段,是否还能适应城市管理的要求?是否有要更为主动的监管模式?

补充阅读:苏州颁布了<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由人大制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对拆改房屋结构实施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实现事前监管,并赋予主管部门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职能。